(2015)阳民三民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守芝与赵学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守芝,赵学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三民初字第394-1号原告高守芝。被告赵学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住所地,幸福四路770号原告高守芝与被告赵学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学刚驾驶的鲁M×××××小型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学刚驾驶的鲁M×××××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树海审判员 张荣新审判员 赵明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