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宝荣与被执行人孙学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宝荣,孙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黄宝荣,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孙学飞,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黄宝荣与被执行人孙学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宝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构及各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孙学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孙学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黄宝荣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