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仲雪宜与颜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仲雪宜,颜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00370号申请人:仲雪宜,女。被申请人:颜侠,女。申请人仲雪宜因与被申请人颜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颜侠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路84号政治课堂综合楼2号楼0104室、宿州市汴河路和淮海路交叉口西南角京华大夏0902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颜侠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84号政治课堂综合楼2号楼0104室(房屋编码:34XX04)、宿州市汴河路和淮海路交叉口西南角京华大夏09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岳慧云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东侧南方国际花园·清华苑C-4#楼05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仲雪宜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路插花巷居委会南楼3幢505室(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