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良福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良福,程昌平,唐艳,王德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2769号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一路27号4幢23-7,组织机构代码75928652-6。诉讼代表人廖代斌,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睿,男,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良福,男,1964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程昌平,女,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艳,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德菊,女,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良福、程昌平、唐艳、王德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良福、程昌平、唐艳、王德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良福、程昌平、唐艳、王德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