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钦定钢模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钦定钢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137号申请人:重庆市钦定钢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钦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瑞明,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西楠,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9月22日,重庆市钦定钢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定公司”)以其因经营不善现已终止经营,净资产为-1200万元,无可控制的资产对可能的债务进行清偿,确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并于2015年10月30日补充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本院查明:钦定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巴南区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朱钦定货币出资30万元,占60%出资比例;桂小容货币出资20万元,占40%出资比例。2014年11月9日,钦定公司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股东一致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之后,钦定公司的机器设备因强制执行而被查封、扣押,钦定公司遂停止经营。受钦定公司委托,重庆申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申汇会咨(2015)第002号财务状况咨询报告,其结论为:钦定公司截止2014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为-12005689.81元,且钦定公司无可控制的资产对可能的债务(应付账款6988113.32,以股东个人名义借款1407960.87元)进行清偿,已严重资不抵债。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钦定陈述:公司已无固定办公场所,公司印章由其保管,公司财务账簿等资料存放于重庆申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现无职工。本院认为,钦定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区,本院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具有管辖权。根据钦定公司提交的财务状况咨询报告,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钦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重庆市钦定钢模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熊学庆审 判 员 黄 淳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