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贵华与王怡、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华,王怡,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张贵华。委托代理人黄卫党,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能洋,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怡。被告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嵇森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华诉被告王怡、连云港市众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馨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