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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薛某某、程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无业,住运城市盐湖区。2011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马郡,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运城市盐湖区。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上网追逃,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需进一步查证落实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存才审判员  赵 萍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芳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