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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潘某与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15号申请执行人潘某,农民。被执行人付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蕾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