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志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327-2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志先。被告人刘志先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48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移交对罚金30000元的追缴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志先银行存款7100元,其中6750元转为罚金,350元转为执行费。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刘志先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志先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查询回执、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志先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3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鲍立波执 行 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