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督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艮锁和长治市凯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督字第00011号申请人:梁艮锁,男,1939年10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长治市凯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辛呈村207国道西。法定代表人:马彩新,经理。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120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的部分借款尚未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梁艮锁的支付令申请。案件申请费846.67元,由申请人梁艮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崔阿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