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1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华光与XX、王丽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光,XX,王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0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光,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XX,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丽金,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华光与被执行人XX、王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蕉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房产目前尚待处置,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5)蕉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