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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青岩与杨宏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青岩,杨东,杨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刘青岩,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东,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绿波西苑。被执行人杨宏娜,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滤波西苑。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东、杨宏娜未按期履行义务,且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在另收执行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项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