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赖文添与谢鸿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添,谢鸿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122号原告赖文添,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谢鸿溪,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月宜,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文添与被告谢鸿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文添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赖文添以已与被告庭外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文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赖文添负担。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