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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徐大伟、钱洪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徐大伟,钱洪梅,杨国基,杨寿云,张志忠,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子区北海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孙晖,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徐大伟。被申请人钱洪梅。被申请人杨国基。被申请人杨寿云。被申请人张志忠。被申请人魏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志忠、魏燕、杨国基、杨寿云、徐大伟、钱洪梅(2013)坊黄商初字第32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73621.51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庭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坊黄商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长王同明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恒铸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德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