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95-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黄某在农行柳江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62×××76内的存款16500元(余额不足直至冻足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2、冻结被执行人黄某在建行柳江支行营业部账号为62×××*3内的存款16500元(余额不足直至冻足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贵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