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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被告宋某,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对被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史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