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康桂香与王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桂香,王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79号原告康桂香。被告王青。原告康桂香诉被告王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且原告要求本院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桂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