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执二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张某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二字第203号申请人李某甲,居民。申请人张某,居民。被执行人李某乙,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某丙,山东创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9634.9元,已执行0元,尚欠19634.9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