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建业与韩文金、孙瑞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孙建业。被执行人韩文金。被执行人孙瑞民。被执行人孙贵力。被执行人孙瑞东。被执行人孙连志。被执行人孙兆明。申请执行人孙建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曹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东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