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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德国与马东梅、周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马德国。被申请人马东梅。被申请人周博。因申请人马德国与被申请人马东梅、周博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马德国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东梅、周博人民币5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东梅、周博所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润园41号楼2单元XXXX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查封金额以人民币55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指定由被申请人马东梅、周博保管,准许正常管理、使用,但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所有权上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其他权利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