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全顺采光板厂与被告雷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2411号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全顺采光板厂。经营场所:沣东新城三桥后围寨工业园1号路。注册号610140600014536。经营者钱恩惠。委托代理人孙宏伟,男,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成淑萍,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被告雷翔,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全顺采光板厂与被告雷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全顺采光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485元,剩余4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相 帆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