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军平与梁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军平,梁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师军平,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梁志平,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6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师军平申请执行梁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志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万元,案件受理费2380元及申请执行费3390元由被执行人梁志平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梁志平于2015年10月9日当庭偿还申请人6000元,剩余欠款于每月的9日前偿还6000元,直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二、申请执行费3390元及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执行人梁志平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