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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诉刘天彤、刘天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刘天彤,刘天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军,系洪水支行行长。被告刘天彤,男,汉族。被告刘天基,男,汉族。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刘天彤、刘天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作为本案中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已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元,由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