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诉刘天彤、刘天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刘天彤,刘天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军,系洪水支行行长。被告刘天彤,男,汉族。被告刘天基,男,汉族。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刘天彤、刘天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作为本案中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已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元,由原告甘肃民乐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