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4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浦东彩虹印刷厂、阮贤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4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诉讼代表人赵某某,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会计。被告人阮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被告人阮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赵某某、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厂生产厂长期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了上海浦东晓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万元,税额为101,709.38元,上述发票均由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入账并办理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0月13日,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的证言、银行凭证、会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扣款回执、纳税申报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被告人阮某某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阮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对被告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阮某某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阮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阮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审 判 长 胡泰忠审 判 员 苏 琼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佘晓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