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祁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祁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祁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祁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