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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任帅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萧刑初字第0033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帅军,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住萧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治安卡口大队抓获,次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由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帅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帅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任帅军驾车到萧县某镇某小区胡某某租住房内入室窃取现金8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帅军将所盗赃款退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任帅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帅军入室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任帅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傍晚,被告人任帅军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到萧县某镇某小区乘胡某某租住房内无人之机,入室窃取其放在卧室床下的2100元硬币,并将未能打开的床头柜用车拉走,后取出床头柜内现金806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帅军将所盗赃款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任帅军的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任帅军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事项。(二)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12日胡某某报警称其位于萧县某镇某院内二楼住房内被盗,放置卧室内床头柜有现金九万余元。经查任帅军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5月18日犯罪嫌疑人任帅军被徐州市交警支队治安卡口大队民警抓获。经审讯任帅军对盗窃胡某某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三)车辆登记信息及该车辆照片,证明任帅军作案时驾驶的车辆状况及该车辆归被告人任帅军所有。(四)扣押决定书,证明任帅军作案车辆轿车被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五)被害人胡某某出具的四张领条,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任帅军将所盗赃款8.27万元全部退还。(六)胡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因被告人任帅军退还全部赃款,有悔改表现,且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家庭困难,故胡某某对其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三、光盘一张及任帅军作案后驾驶车辆逃窜视频截屏照片两张,证明任帅军进入胡某某住所盗窃前后的活动情况。四、证人证言(一)孙某某证明,一天早上十点多钟,任帅军接到萧县公安局刑警队的电话后,她问任帅军公安局因为何事打电话。任帅军告诉她,前天下午在萧县某镇某小区附近二楼的一户人家盗窃了别人的钱财,钱都放在萧县某镇一老房子院内小屋里;并委托她将偷的钱还给失主,让她去失主家登门道歉。之后她去那儿找到了一个装钱的袋子,整钱零钱都有,包括一些硬币。她将任帅军偷的钱带到公安机关,通过公安机关将钱还给失主。任帅军开过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二)李某某证明,胡某某是他妻姐。胡某某家中被盗的事,从丢钱到报警,到后来偷钱的家人把钱还回来他都在场。一个女的通过公安机关把钱还给他们时,都打收条了。胡某某家被盗8万余元。胡某某写过谅解书后给他说过。当时胡某某说偷钱的人家找到胡某某,钱也追回,就谅解了。五、被害人胡某某陈述,她家中被盗后报案了。她家在“晨光”文具店后面第二排二楼,租的套房。当天下午5点左右她发现放在卧室内的紫红色的柜子不见了。卧室门口洒落了一些一元硬币,丢失的纸币一百、五十、二十、十元、五元面值的都有。柜子内有现金8万元左右,家中还有将近1万元的硬币,小偷偷走2000余元硬币,总共8.2万余元。2015年1月14日退给她5.56万元,2015年1月15日分两次退给她共2.5万元。后来又退还硬币2100元左右。谅解书是她自愿书写的。六、被告人任帅军供述,2015年一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开车到一个小区对面想租房子。在一栋新楼中间单元二楼,他看到门朝西的那家没有锁门,就朝卧室去。卧室里床头柜是棕色的,上下两层。右边的床头柜第一层是零钱,下面一层打不开。他从床下拉出个白色塑料袋,里面是硬币。他拎着塑料袋没出卧室门的时候塑料袋子烂了,硬币撒了。他找一个红色袋子装起来下楼放车里,准备开车走时,想到右边的床头柜里面肯定有钱。他又回去把右边的床头柜抱到楼下,放车里,开车走了。他到一家五金商店买了一把平口螺丝刀,在外环路上趁着没人把床头柜撬开,看到里面都是纸币。他把车开到小区一个院里,把床头柜扔了。他到家之后数了一遍纸币有七万三四千块钱,面值有一百、五十、二十、十元、五元的。过了有一两天,公安机关打电话让他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点事情,他就把偷钱的事情电话告诉了孙某某。他把钱给孙某某,孙某某第一次拿五万多块钱还给人家,对方说少九万多。孙某某回来以后,他们又借的钱,第二天把钱都还给对方了,连同硬币共还给对方现金八万多元。他当时开的是一辆比亚迪两厢轿车。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帅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82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帅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任帅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入室盗窃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对被告人任帅军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帅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帅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车牌号为比亚迪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萧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劲松审 判 员  袁 瑾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