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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5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田立忠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立忠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5333号罪犯田立忠。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仁和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立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攀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立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57.5分。被处没收财产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立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立忠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