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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室内》杂志社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室内》杂志社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室内》杂志社,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南京林业大学内*幢。法定代表人周定国,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刘志久,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室内》杂志社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商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江苏《室内》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志久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