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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与罗元福、穆大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罗元福,穆大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998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住所地石棉县。负责人:舒元兵,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罗元福,男,藏族,生于1981年4月2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穆大纪,男,藏族,生于1975年5月2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诉被告罗元福、穆大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廖 嘉审 判 员  陈学保人民陪审员  肖 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