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秀兵,胡敬臣,邵培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闫秀兵。被告:胡敬臣。被告:邵培玲,成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秀兵诉被告胡敬臣、邵培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秀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房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