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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平奇诉被告郑州安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1230号原告平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恒,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安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奇诉被告郑州安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安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奇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