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6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林桂华与廖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华,廖桃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363号原告林桂华,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廖桃英,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桂华诉被告廖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