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波与马慧林、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248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马慧林,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淑梅,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波申请执行马慧林、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510元由被执行人马慧林、王淑梅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