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慈执民字第2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龚洪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龚洪锋,徐乃浓,徐仙强,胡建群,徐焕定,孙利君,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宁波锦顺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288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曹海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文杰、陈胖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龚洪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洪锋,系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徐乃浓,系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监事。被执行人:徐仙强,系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胡建群。被执行人:徐焕定。被执行人:孙利君。被执行人: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仙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锦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徐焕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锦越轴承有限公司、龚洪锋、徐乃浓、徐仙强、胡建群、徐焕定、孙利君、慈溪市恒隆轴承有限公司、宁波锦顺针织有限公司(2015)甬慈商初字第5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建群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暂不宜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930157.29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62830元、执行费651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