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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袁春久与车长发、车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春久,车长发,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624号申请执行人:袁春久,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车长发,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车华,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袁春久与被执行人车长发,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春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车华,车长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624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