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岳其爱与孙海建、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其爱,孙海建,孙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152-2号原告:岳其爱,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李家窑小区。身份证号码:370304195011291949。被告:孙海建。被告:孙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其爱诉被告孙海建、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晓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其爱撤回对被告孙晓明的起诉。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