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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2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岳其爱与孙海建、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其爱,孙海建,孙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152-2号原告:岳其爱,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李家窑小区。身份证号码:370304195011291949。被告:孙海建。被告:孙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其爱诉被告孙海建、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晓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其爱撤回对被告孙晓明的起诉。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