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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喻忠安与XX、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忠安,XX,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088号原告:喻忠安,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XX,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靳萍,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安与被告XX、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忠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84元,减半收取6942元,由原告喻忠安负担。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