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24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