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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247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