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明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永,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燕洁,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余亦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波,上海镇平律师事��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杨毅,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徐俊,董事长。上诉人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龙韵广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辽宁广播电视广告有限公司、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民二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民二初字第388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076元,减半收取为39538元,由上诉人广东中观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永娟蔡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