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王镇康与王镇康、李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王镇康,李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负责人徐志明。委托代理人吕毅娉(特别授权),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镇康。被告李央。委托代理人王镇康(特别授权),系被告李央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诉被告王镇康、李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学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