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息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曲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曲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息商初字第24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修锋,邹城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阜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翟学军审 判 员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柳翠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段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