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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臣与被申请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臣,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631号申请人王文臣,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伟,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第四实验小学教师,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王文臣与被申请人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伟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在4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4万元。申请人王文臣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文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伟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红山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在4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王文臣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