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小娜与王兰英、杨愚夫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兰英,张小娜,杨愚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5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愚夫。上诉人王兰英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及户籍地均为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70号3门202号,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杨愚夫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临潼路临潼西里7号楼1门8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