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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XX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4881号罪犯XX,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票据诈骗、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957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不变(未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