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柴占山与王榆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柴占山。委托代理人柴永强。被执行人王榆枝。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柴占山与被执行人王榆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柴占山与被执行人与2015年9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榆枝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柴占山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7万元。现被执行人王榆枝已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榆民初字第03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审判员 惠振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