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076号原告:庄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申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