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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076号原告:庄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申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