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运维申请执行李蕾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维,李垚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58号申请执行人:王运维,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垚垚,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王运维与被执行人李垚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垚垚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40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告李蕾蕾所有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登记在李蕾蕾名下所有的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执行员 折丹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