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桥东街121号。法定代表人段恒,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华容大道6-8号。代表人杨伏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华容县华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海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