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关金与李月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关金,李月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梁关金,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月明,男,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关金诉被告李月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关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月明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和园小区1号楼12层西北户房屋一套,担保人张燕杰、张海珍自愿以其购买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锦江城市花园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YS00074871,房屋代码:254477)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梁关金的申请和张燕杰、张海珍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月明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和园小区xx号楼xx层西北户房屋一套。二、将担保人张燕杰、张海珍购买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锦江城市花园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YS00074871,房屋代码:254477)予以预查封。查封期间,允许李月明以及张燕杰、张海珍居住、使用,不得进行买卖、出租、抵押、变卖、赠与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兴军审 判 员  崔 瑛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安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