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俊与北京市昌平区城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黄拥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759号原告陈俊,男,1982年6月26日。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北京市昌平区西关路12号。法定代表人段学勇,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元元,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委托代理人郑德荣,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拥军,男,1969年2月8日出生。原告陈俊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被告黄拥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俊诉称,2014年4月27日早上,原告在昌平区鼓楼南街北口百信鞋城门前,被被告黄拥军打伤,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443元,故起诉要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443元;2、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经审查,被告黄拥军系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城北街道执法队副队长,2014年4月27日早上,黄拥军带队对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南大街开展环境秩序整治工作,巡查到百信鞋城门前时,看到原告陈俊带着货物正准备摆摊经营,在对陈俊进行行政执法时,陈俊称其被黄拥军打伤。本院认为,被告黄拥军系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本次纠纷系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菲 来自